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

2014年3月3日14:08:21地方法规5,363字数 388阅读1分17秒

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

穗劳函字[1997]242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据此,你会女干部因身体原因施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其术后的假期应按产假待遇处理。

此复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函

市劳动局:

我会一女干部于今年七月份左右怀孕第一胎,已办理准生证,后因身体检查发现无胎心音,不能继续怀孕而在10月初施行了人工流产术(怀孕期将近3个月)。该职工术后所需假期应按产假处理还是按病假处理。请给予我们书面具体指导。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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