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岗,你不得不防

2014年3月25日16:28:59仲裁诉讼6,8851字数 1896阅读6分19秒

前言

不少用人单位将调岗作为逼辞员工的杀手锏,员工对此无可奈何。但用人单位调岗不当,也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劳动者应该如何防止被调岗?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运用“调岗”这一用工自主权?

 

一、关于调岗的相关规定或约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一) 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

(二) 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 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四) 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

(五) 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

关于调岗,许多用人单位也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二、调岗的类型

(一)调“时间”

例如,“白班”变“夜班”,“三班倒”变“两班倒”。

 

(二)调“地点”

调“地点”,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例如,“广州”变“深圳”,“高明”变“顺德”,“室内”变“室外”。

 

(三)调“工种”

例如,“行政助理”变“人事助理”,“市场经理”变“销售经理”。

 

三、作为劳动者,应该注意的三方面

除非你是处于非常特殊的岗位,例如,人事经理、法务、特殊技术人员,否则,你都可能面临被调岗的风险。

(一)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劳动者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工作地点、岗位、时间,这几项内容越具体越好。有些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广州、深圳、佛山”,或将岗位约定成“管理类人员”,这样的约定都是非常模糊的。

另外,在阅读规章制度时也需要留意关于调岗的规定。

 

(二)努力提升自身工作能力

努力提升自身工作能力,以免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调岗。

 

(三)注意保留证据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的恶意调岗等违法调岗,需要在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或快递。

 

四、作为用人单位,调岗时应当注意的方面

用人单位要对员工进行调岗,需要注意:一,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调动;二,工作调动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不降低待遇,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

2.调动到远处需要提供住宿或交通工具;

3.尽量提前一个月通知书面通知(或其它可以保存证据的方式,如录音)。

 

五、小结

在劳动关系持续过程中,“调岗”通常是在非正常情况下产生的,因此劳动者需要有敏锐的“嗅觉”。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种“变相调岗”或称“隐蔽调岗”,如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工作范围,上级安排劳动者长期从事与岗位相关的边缘性工作。

 

本文为陈庚华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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