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重点期间

2016年3月7日00:40:32刑事诉讼7,4752字数 3618阅读12分3秒

刑事诉讼重点期间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下文未特别注明的,指本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公规》)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检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下称《刑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规》)

二、主要期间列表

 

律师会见期间

(一)普通案件:持三证,48小时内见到

注意:侦查期间,家属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期间

(一)委托日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权利告知期间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以内指派律师。(《六规》5)

强制措施期限

(一)传唤、拘传

一次一般不超过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一般不少于12小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检规》)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拘留

公安侦查机关: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日

1.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有7天审查期)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

3.30+7(对于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侦查机关:一般不得超过14日,最长17日

1.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4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也就是最长17天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四)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期间:3日以内作出决定(《刑诉》95)

侦查羁押期限

(一)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公式:2+1+2+2+无穷;

2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本级】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上级】

2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省级】

2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至少省级】

无穷: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最高检—全国人大常委】

(三)特殊情况下的重新计算与起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审查起诉期间

(一)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计算:1+0.5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三)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四)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在7日以内向本级检察院申诉。

一审期间

(一)法律文书送达

1.法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刑诉》182);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刑释》182)

(二)普通程序:2+1+3+无穷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简易程序:一般情况20天内,最长1.5个月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四)辩护人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六规》27)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五)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判决书送达期间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审期间

(一)上诉、抗诉期间:判决:10日;裁定:5日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刑释》)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二)审判期间:2+2+无穷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被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答复期间

      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六规》10)

附件:20130618刑事诉讼重点期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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