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酒宴相关的法律责任风险
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写过一首五绝《问刘十九》:绿蚁新醅酒,红泥小火炉。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诗中描写作者雪天邀友小饮御寒,促膝夜话的景象,令人向往。人们常说“无酒不成宴”,确实,美酒可以增添聚会喜庆气氛。
然而只要上网百度一下,近年来全国各地因饮酒致死的案件不可胜数。本来亲朋好友的欢聚一堂最终却因为亲友饮酒而亡成了悲剧,这给我们敲起警钟:饮酒一定要有度,不可过量;与他人饮酒,不可过度劝酒、敬酒,以免害人害己。
今天就谈谈与酒宴相关的法律风险,希望不管是参加亲朋好友聚会还是平日工作应酬,朋友们都能有所启发!与酒宴相关的法律责任风险主要含以下三部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这三方面的责任是可以并存的。
一、民事责任
日常酒宴中发生的法律责任风险集中体现在民事责任风险方面,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和补偿。
(一)醉酒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公民醉酒后的某些民事行为,醉酒人可以申请确认行为无效,如合同行为、抛弃财产行为,但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导致饮酒人伤亡的相关人员的侵权责任认定
1.酒店
一般情况下,酒店是无责任的。倘若酒店提供的酒有问题,则可能会与生产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酒宴召集者、同桌酒友
在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饮酒人对其自身损害自担风险,因为自己的酒量如何,一般只有自己才知道。特殊情况下,对于因饮酒产生的损害后果,饮酒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以下两方面的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1)酒宴召集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亲朋好友相互请客吃饭、日常工作中的应酬,就属于其它社会活动,因此,依照此规定,此类活动的召集者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例如,如果酒宴召集者忽视了对与会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注意到,也没有及时送医或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对饮酒人的伤亡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条虽然是司法解释,但却对民事审判具有重大意义,各位应当注意),如果酒宴召集者是该酒宴的受益人,则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酒宴召集者的风险,让我想起大一暑假在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实习时碰到的类似案件,现在对该案已经可以较为清楚地判断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同桌酒友
酒宴中的同桌酒友在以下几种情形,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明知饮酒人已不胜酒力仍然劝酒、强迫喝酒(饮酒人被动)。
众所周知,中国人普遍热情好客。在饮酒过程中,如果是礼节性地敬酒,被敬酒的与会人员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饮酒人要自行承担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因为饮酒过量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是常识。
作为同桌酒友,应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适当的方式以控制饮酒带来的危险,这就是司法审判中所称的同桌酒友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同桌酒友发现饮酒人产生不良反应后,有及时通知、协助救助等不仅仅是道德上而且是法律上的义务。
倘若同桌酒友饮酒过程中进行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恶语要挟或者在明知对方已醉、意识不清、没有自控能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导致饮酒人死亡的,劝酒人应对饮酒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故意通过强迫他人喝酒从而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或死亡的,灌酒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明知饮酒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而放纵其大量饮酒(饮酒人主动)。
同桌酒友明知饮酒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或者发现饮酒人饮酒后产生不良反应,却不履行劝阻义务而放纵其饮酒,对其生命健康于不顾,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认定为同桌酒友具有过错。
第三,明知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清醒酒友未将其送达醉酒人住所或医院等安全处。
如果受害人一方有证据表明饮酒者神志不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行为的控制能力,同桌酒友没有将其送回家中或送至医院等安全处,若发生意外,同桌酒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醉酒者酒后驾车,其他酒友未加劝阻。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但在明知对方酒后要驾车回去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酒友发生意外,同桌酒友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一)醉酒人行政责任的认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至于醉酒人的行为违反其它行政法律法规的,应视具体情况认定其行政责任。
(二)醉酒人酒后驾驶的行政责任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刑事责任
(一)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下谈谈常见的两种酒后犯罪:
(二)交通肇事罪
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交通肇事罪。长期以来,酒后驾车作为交通肇事的一个诱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特别的规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危险驾驶罪
前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根据新华网2012年1月18日的新闻报道,去年以来,济南市公安机关严厉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共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710起,对涉刑的710名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全部刑事立案。
另外,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检察官法》第十一条、《法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七条、《公证法》第二十条、《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于这些特殊职业群体,故意犯罪甚至过失犯罪可能导致终生不得从事该职业甚至整个职业系统。
总之,春节临近,亲朋好友聚会增多,适当地饮酒可以愉悦气氛,对健康也无大碍甚至有益。但过度饮酒,不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更有可能导致自身死亡等严重后果,相关的人员还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有句很有意思的话,“从猿猴进化到人类,需要成千上万年,但从人变为猿猴,只需要一瓶酒”。
注:本文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