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4岁的彭某与同龄的王某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6月,两人生育一子。
其间,王某多次对彭某实施暴力,经常用椅子、铁棍等将彭某打致手掌、手指变形,甚至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将彭某踩在地上并拖行。2010年,彭某弟弟因看到姐姐被殴打,出手相助,结果被王某砍伤住院。
2012年9月,彭某向黄埔区法院起诉争取儿子的抚养权。立案后,彭某还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要求法院裁定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2012年9月,法院对彭某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进行听证。当日下午,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裁定禁止王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限6个月内殴打、威胁彭某,禁止王某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彭某,禁止王某进入彭某的工作场所、居所。如王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发出后,彭某也与王某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儿子。据法院后续回访,王某没有再对彭某采取任何暴力行为,也没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据悉,这也是广东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