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跟踪也是家暴,它控制了人身自由,属于精神暴力。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家暴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更好保护遭受家暴的受害者的权益。怎样运用反家暴法保护自身权益,哪些行为属于家暴?昨日,记者采访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新快报记者 唐星 王娟/文
■采访专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广东省女法官协会会长谭玲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陈海仪
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法可依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群,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应在24小时内作出。
以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往往是和离婚诉讼相关联的。据新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单独申请。
学校医院等有义务报案
反家暴法规定,单位、个人发现家暴,有权及时阻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如果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告诫书可做证据
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如果加害人暴力情节较轻,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查的有力证据。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处于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精神侵害、“同居”暴力也入法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家暴不仅是殴打等暴力行为,“恐吓、谩骂”等方式也属家暴。家暴受害者对象包括所有的人,妇女、儿童和男性都适用。
反家暴法规定,该法适用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适用反家暴法。
受害人有了更多救济途径
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规定了六种救助措施:要求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提供临时庇护;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提供法律援助、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施暴的,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责令其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案例
1
经济封锁属家暴
年过五旬的广州市民刘女士常年受丈夫家暴,数年前丈夫对她实施最严重的一次暴力行为,导致她耳膜破裂。
当时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但双方家中老人均劝刘女士不要让丈夫坐牢,于是她选择了原谅丈夫。没想到的是,她对丈夫的宽容,却换来丈夫的变本加厉。此后丈夫虽然不再动手打刘女士,但却更加嚣张,从经济上控制她,并经常谩骂她。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王飚尘分析,刘女士多年受丈夫殴打,还受到经济封锁,属于家暴范畴。
2
摔东西也是家暴
李女士的丈夫性格暴躁,结婚十几年来,一直有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不直接打人,但却经常摔烂家里的东西。
李女士介绍,在女儿备考期间,丈夫常常给女儿施加压力,称考不上重点中学就不要读了,女儿在这种环境下无法安心复习,最终因心理压力过大而没能考上高中。
自从女儿的中考成绩出来后,丈夫变本加厉,经常对李女士母女不闻不问,常常吃着饭会突然摔桌子、摔家具,李女士和女儿只能远远地躲开。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王飚尘分析,虽然不打人, 但摔东西,时刻让人觉得很恐惧,也是家暴。
3
跟踪控制人身自由
吴女士与丈夫了解不深便步入婚姻,最近她发现丈夫有些反常,晚上经常睡不着觉,像是变了一个人,变得疑神疑鬼,经常会怀疑自己干了对不起他的事情。吴女士不堪折磨,就提出离婚并搬到单位去住。丈夫多次到单位要求和好,但总是好景不长。后来吴女士发现自己常被丈夫跟踪,如果她不回家,就跟踪她到单位,并在单位大闹。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王飚尘分析,跟踪也是家暴,它控制了人身自由,属于精神暴力。
4
同居期间遭暴力 也可申请“保护令”
2012年9月,黄埔区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并发出全省法院系统首份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
彭某与王某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相称,1999年6月23日双方非婚生子出生。
彭某在申请书中陈述:在双方同居后,王某用椅子、铁棍等将彭某打至手掌、手指变形,在彭某怀孕期间,王某仍对彭某进行殴打。孩子出生后尚未满月,王某又对彭某实施暴力,其中最严重的一次用刀砍伤彭某的脖子。
2012年9月,彭某向黄埔法院起诉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并在立案后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要求法院裁定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王某再无对彭某进行任何暴力行为,也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故彭某起诉王某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日前也以彭某自愿撤回起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