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粤司律许决字〔2016]01-00049号

2016年3月1日20:46:05实务案例6,412字数 443阅读1分28秒

粤司律许决字〔2016]01-00049号

王XX:

你于2005年1月24日经本机关审核准予律师执业(现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4401200511241694,流水号:10503721)。经本机关查明,你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和材料时向本机关隐瞒了“2004年12月在广州恒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2005年1月起在汉鑫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准予你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收回并注销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持你的律师执业证书到广州市司法局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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