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与H劳动争议案答辩状
答辩人:H,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址:广州市海珠区XXX号。
被答辩人:ZW,住所:广州市工业大道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ZW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即(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2012年X月X日起施行的《司机运输服务提成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新方案”)产生程序不合法,被答辩人变更员工的工资分配方案缺乏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不清楚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过程,对职工代表大会及新方案的产生是否合法持怀疑态度。
被答辩人自称新方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但被答辩人却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过程及相关证明文件,未能证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代表姓名等相关信息,同时被答辩人未提交新方案的决议过程、会议记录,因此,答辩人对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对新方案产生的合法性也表示怀疑。
(二)新方案未向答辩人公示或告知答辩人,也未给予答辩人提出建议及意见的机会,依法应当认定为程序不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被答辩人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自认新方案出台后并未作出台决议,而是直接执行,也未履行协商程序。因此,新方案的决议及执行过程存在程序不合法。
二、新方案实质上减少了答辩人的收入,事实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新方案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新方案的施行,员工当然可以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获得更多的报酬。但是,新方案实施之后,为获得同等的报酬,员工却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及精力。因此,2012年X月X日起实施的新工资方案在实质上减少了答辩人的收入,变相降低了答辩人的收入,变相逼迫答辩人辞职。
众所周知,人的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为了获得与原有方案相同的收入,答辩人需要将时间、精力花在劳动上,又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向劳动部门报批,现被答辩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新方案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劳动权、休息权。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施行新方案,导致答辩人2012年X月、X月的收入减少,被答辩人依法应当补回新方案与原有方案之间的工资差额。
实施新方案后,答辩人2012年X月、X月的应发工资是港币7237.5元、5722.5元,而若按照原有方案,答辩人在2012年X月、X月的工资应为港币7719.2元、6288.6元,二者之间相差港币481.8元、566.1元。因新方案产生程序不合法,被答辩人依法应当补足以上差额。
综上,答辩人认为,2012年X月X日起施行的“新方案”产生程序不合法,被答辩人变更员工的工资分配方案缺乏法律依据,新方案实质上减少了答辩人的收入,事实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答辩人单方面施行新方案,导致答辩人2012年X月、X月的收入减少,被答辩人依法应当补回新方案与原有方案之间的工资差额,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仲案非终字[2012]XXXX号”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海珠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H
二○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