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男子347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
澳门人胡某在珠海拱北一家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9月,胡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天津被POS机刷卡消费了347万元。报警后,胡某也起诉了开卡的银行支行,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日前,该案在珠海中院正式宣判,法院两审均支持了胡某诉求,判决银行赔偿347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
涉案资金交易属伪卡交易
胡某于2007年1月18日向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9月11日,胡某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某银行天津分行的特约商户天津市武清区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发生了五笔消费交易,总金额347万元。
胡某随即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报案,并陈述称其本人及其借记卡均在珠海市内,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已经立案,该案正在侦查中。
胡某随后起诉了开卡银行支行,认为自己存钱在银行,现在卡被盗刷,对方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表示,确信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认定涉案资金交易属于伪卡交易。
对于起诉,银行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某银行天津分行对案涉伪卡交易存在重大过错。且在案发后,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积极协助胡某进行报案和相关损失的追索,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银行全部赔付
一审法院表示,胡某和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双方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发卡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就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不被非法使用。银行作为银行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理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该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故银行应当承担由此造成胡某的损失。
法院认为,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犯罪分子或相关过错方进行追偿。
而银行抗辩称胡某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胡某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而导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因此,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胡某。
二审:当事人泄密应由银行举证
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该银行支行表示,某银行天津分行的签约商户在案发前将POS机具违规移机交由犯罪分子使用,犯罪分子通过某银行天津分行提供的POS机实施犯罪活动,是导致涉案资金被盗刷的关键原因。因某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开展商户致使胡某的银行卡被伪造和盗用,遭受财产损失,某银行天津分行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胡某未妥善保管密码,责任应自行承担。本案由于是犯罪分子通过跨行POS机消费方式采用密码支取款项,依法应当由胡某就其已经妥善保管涉案借记卡密码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则表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无权在胡某未追加某银行天津分行为被告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某银行天津分行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提出造成密码泄露的可能性仅为胡某故意泄露或无意泄露两种,依法应当由胡某就其已经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进行相应举证,则表明胡某未妥善保管密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法院认为,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的推论排除了银行系统泄露密码的可能性,但未能举证证明该推论成立的依据。
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南方都市报)
参考文章:《简析银行卡被盗取现金、被盗刷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