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年3月10日23:38:36部门规章8,5221字数 487阅读1分37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9]459号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你处《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问题有关建议的请示》(人管办字[2009]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公 安 部 三 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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