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市属公费医疗就医凭证的通知

2015年6月4日17:01:46法律法规4,059字数 1330阅读4分26秒

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穗府令〔2009〕20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121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第二代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统一发放工作部署,结合市属公医享受人员定点就医结算管理实际,并更好地为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提供便捷、全面、有效的医疗保障和政府公共事务服务,将分批换发市民和印有门诊选定挂钩医疗机构的胶质市公费医疗证(以下简称市公医证)作为市属公医享受人员就医凭证。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启用新版就医凭证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分批将市属公费费医疗及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人员(以下统称享受人员)所持的纸质市公费医疗证换发为市民卡及市公医证。市公医证样式请见附件1。

(二)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人员尚未领取市民卡及市公医证的,可按原规定凭纸质市公费医疗证、记账单在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挂钩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纸质市公费医疗证停止使用。

二、关于就医管理

(一)就医及结算

1.  享受人员须凭本人的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方可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记账结算。

持家属医疗证的享受人员及持门诊优先医疗证的聘任人员在市公医证有效期内,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2. 享受人员遗失市民卡的,凭市民卡挂失回执、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记账结算。

遗失市公医证的,须办理挂失手续补发新证后,按规定就医结算,市公医证遗失至补发新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

3. 新增享受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以及无法办理市民卡的出国定居人员回本市就医时,凭临时就医卡、市公医证以及记账单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记账结算。临时就医卡样式请见附件2。

(二)门诊定点就医

1. 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挂钩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

(1)普通门诊;

(2)生育门诊;

(3)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2. 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受选定挂钩医疗机构限制:

(1)因病情需急诊、急诊留观的;

(2)指定专科医院因治疗相应专科疾病;

(3)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治相应特殊病种。

(三)人员信息核对

挂钩医疗机构应核对就医的享受人员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上的个人信息及相片。确认为持证人本人就医,且市民卡、市公医证的个人信息与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信息一致的,方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公医记账结算。如人员信息存疑的,挂钩医疗机构应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发现使用非本人公医证的,不予记账结算,记录情况并及时向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公务员医疗管理处反映。

享受人员确因病情等原因需由他人代办挂号、交费或取药等的,挂钩医疗机构应核查享受人员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住院备案

挂钩医疗机构应协助享受人员及时按规定向单位办理住院备案手续。享受人员(离休人员除外)因病住院的,挂钩医疗机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为享受人员出具住院证明;享受人员连续住院超过3个月的,挂钩医疗机构应每三个月为享受人员出具疾病证明书,并说明病情及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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