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联系X先生协商赔偿)

2016年3月15日19:01:08律师函10,391字数 1204阅读4分0秒

律 师 函

D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XCY先生(下称“X先生”)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X先生与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致函如下:

2015年9月15日,X先生及其妻子乘坐您驾驶的摩托车从CC市FF镇返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X先生及其妻子受伤的严重后果。2015年10月8日,GG市HH人民医院最后诊断X先生所受伤害:1、左侧股骨下段粉碎骨折;2、左大腿、左膝及左前臂等多处挫伤;3、左下肢神经/血管损伤;4、左膝半月板/韧带损伤。

出院后至今,X先生仍然行动不便,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家庭经济入不敷出。但您自2015年10月8日起拒不接听X先生的电话,也从未主动联系问候X先生及协商赔偿,X先生对此表示非常不解。

鉴于双方皆是CC市FF镇人,也有一定的亲戚关系,且事发后您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此外,您在该次事故中也有受伤,您家庭经济也并不宽裕,X先生表示愿意与您协商分期赔偿相关费用,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内作出尽可能大的让步。但倘若您一意拒绝接听X先生的电话、拒绝友好协商,X先生只能采取别的途径索赔。

请您在收到本函(本函通过EMS快递发出三日视为送达)五日内联系X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否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X先生的进一步委托,向C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您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

1.XCY先生联系电话:***********;

2.陈庚华律师联系电话:139 。

赔偿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计算明细 赔偿金额
医疗费

 

2015年10月8日前的医疗费已经垫付

后续治疗费(复诊、二次手术):约10000元

 

10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住院23天=2300元

已经支付2000元,需支付差额300元

 

300元
误工费

 

根据医嘱:休息3个月,另住院23天

工资5000元/月÷30天/月×(90+23)天=18833元

 

18833元
护理费

 

根据医嘱:住院陪护1人,出院后陪护1人3个月

120元/天×23天=2760元

120元/天×90天=10800元

 

13560元
营养费

 

根据医嘱:加强营养

约1000元

 

1000元
交通费

 

约800元 800元
残疾赔偿金

 

以九级伤残计算(适用城市标准)

30192.9元/年×20年×20%=120771.6元

 

120771.6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配置拄拐70元,已经支付 0元
被扶养生活费 以九级伤残计算

X先生父亲(70岁)(适用农村标准)

10043.2元/年×10年×20%÷4兄妹=5021.6元

 

X先生女儿(12岁)(适用城市标准)

22171.9元/年×6年×20%÷2夫妻=13303.14元

 

X先生儿子(9岁)(适用城市标准)

22171.9元/年×9年×20%÷2夫妻=19954.71元

 

38279.45元
精神损害赔偿

 

以九级伤残计算 10000元
总额  

 

213544.05元

(以上赔偿金额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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