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D: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XCY先生(下称“X先生”)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X先生与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致函如下:
2015年9月15日,X先生及其妻子乘坐您驾驶的摩托车从CC市FF镇返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X先生及其妻子受伤的严重后果。2015年10月8日,GG市HH人民医院最后诊断X先生所受伤害:1、左侧股骨下段粉碎骨折;2、左大腿、左膝及左前臂等多处挫伤;3、左下肢神经/血管损伤;4、左膝半月板/韧带损伤。
出院后至今,X先生仍然行动不便,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家庭经济入不敷出。但您自2015年10月8日起拒不接听X先生的电话,也从未主动联系问候X先生及协商赔偿,X先生对此表示非常不解。
鉴于双方皆是CC市FF镇人,也有一定的亲戚关系,且事发后您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此外,您在该次事故中也有受伤,您家庭经济也并不宽裕,X先生表示愿意与您协商分期赔偿相关费用,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内作出尽可能大的让步。但倘若您一意拒绝接听X先生的电话、拒绝友好协商,X先生只能采取别的途径索赔。
请您在收到本函(本函通过EMS快递发出三日视为送达)五日内联系X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否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X先生的进一步委托,向C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您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
1.XCY先生联系电话:***********;
2.陈庚华律师联系电话:139 。
赔偿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 计算明细 | 赔偿金额 |
医疗费
|
2015年10月8日前的医疗费已经垫付
后续治疗费(复诊、二次手术):约10000元
|
10000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00元/天×住院23天=2300元
已经支付2000元,需支付差额300元
|
300元 |
误工费
|
根据医嘱:休息3个月,另住院23天
工资5000元/月÷30天/月×(90+23)天=18833元
|
18833元 |
护理费
|
根据医嘱:住院陪护1人,出院后陪护1人3个月
120元/天×23天=2760元 120元/天×90天=10800元
|
13560元 |
营养费
|
根据医嘱:加强营养
约1000元
|
1000元 |
交通费
|
约800元 | 800元 |
残疾赔偿金
|
以九级伤残计算(适用城市标准)
30192.9元/年×20年×20%=120771.6元
|
120771.6元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配置拄拐70元,已经支付 | 0元 |
被扶养生活费 | 以九级伤残计算
X先生父亲(70岁)(适用农村标准) 10043.2元/年×10年×20%÷4兄妹=5021.6元
X先生女儿(12岁)(适用城市标准) 22171.9元/年×6年×20%÷2夫妻=13303.14元
X先生儿子(9岁)(适用城市标准) 22171.9元/年×9年×20%÷2夫妻=19954.71元
|
38279.45元 |
精神损害赔偿
|
以九级伤残计算 | 10000元 |
总额 |
|
213544.05元 |
(以上赔偿金额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友好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