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佛山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从2016年4月1日起,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除外)集中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公告全文如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佛中法〔2016〕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佛山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除外,下同)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件统一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件。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三、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四、本公告调整的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到调整后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五、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路3号;顺德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委会天宁路12号。
特此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