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妻子生二孩他请假5天陪产被炒法院判公司违法要付8万赔偿金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广州某涂料公司一名技术员接到妻子即将分娩二孩的电话,请假回惠州老家陪产,被告知请假太长提前两天回岗位上班,结果还是以违反请假制度被公司开除。最终,法院认定涂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该技术员赔偿金等共8万余元。
请假陪产“违反公司规定”被炒
涂某是一名技术员,2006年5月至2013年8月在广州某涂料公司工作,每月工资5200元,手机话费400元/月。2013年7月22日下午将要下班的时候,涂某接到妻子要分娩的电话而要求请假9天回家陪护生育二孩的妻子,并写好《请假条》,部门主管签名同意。
但涂料公司的格式《请假条》上明确作出附注: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2天需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工伤、病假等需附证明文件。涂某称,当天下午得知妻子要分娩后,就找主管调整工作,主管将其工作移交给了同事。
而后,涂某拿到主管签名同意的请假条后,想找总监批假,因总监当时不在且快到下班时间,他就电话告知总监说妻子将要分娩,自己要休陪产假,但未明确请假天数。总监在电话里同意后,涂某委托同事将请假条转交给总监。
过两三天左右,涂某接到总监电话称其请假时间太长,叫其早点回公司,于是涂某提前2天便回公司工作。总监并未在电话里告知涂某不符合休陪产假的条件,也未明确同意批准其休几天假。
《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涂某的女儿出生时间为同月23日3时35分,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某卫生院。之后,涂某于同月30日上午提前回公司上班,涂料公司的星期六(即27日)、星期日(即28日)为休息日,即涂某实际请假时间为5天。
涂某回公司上班后,又补写了请假5天的《请假条》,主管签名确认。然而,涂某的请假问题,未能取得有权批准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书面同意。同年8月6日,涂料公司作出《处罚通告》,通告以涂某连续旷工5天为由,开除了涂某。
公司称请假5天应提前一周申请
涂料公司认为,总监在涂某请假次日看到请假条后立即给其打电话,认为请假时间太长,公司只批准其一天假期,超过3天(含)的假期必须提前经总经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而涂某30日上班,一直到同年8月2日即上班后的第三天才补请假手续。
涂某则解释,他回公司上班后,每天都打电话给总监,但总监那三天刚好不在,所以8月2日才补办手续。同年8月21日,涂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随后裁决,涂料公司应向涂某支付话费补贴1200元、出差报销款1216元。
2014年3月20日,涂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同月31日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涂某承认阅读、知晓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认为依照规定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可以补假,而他事后也作了补假,但涂料公司为什么不批准。
庭上,涂料公司提供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请假规则称“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出勤日补办请假手续。”“员工请假5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申请,以便工作安排……”
该公司《福利管理制度》又对护理假作出规定:男员工在妻子分娩后十日内可享有7天有薪护理假,申办该假期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附有关出生证明。
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要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涂料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涂某的劳动合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涂料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涂某承认阅读、知晓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即履行了公示手续,故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根据《规章制度》的请假规则,涂某实际请假5天,部门主管亦签名同意,故该5天假期,其中前3天请假是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涂某实际上未能得到总经理批准的假期为2天,故不符合涂料公司规章制度中无故旷工连续3日予以开除的情形。
其次,作为丈夫为妻子的分娩给予护理、照顾,并请假5天,合情、合理。涂料公司应当适用“遇紧急情况未来得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在用假当天12点之前通知部门领导,得到批准”的规定,予以准许,且涂某请假时已经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出勤日再补办请假手续。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涂料公司作出解除涂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涂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涂料公司要支付涂某赔偿金7.8万元,包括此前仲裁委确认的2000多元,共应支付8万多元。
判后,涂料公司不服上诉,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
为何企业有规定还败诉
1.涂某在当天下午将要下班时,接到电话获知妻子要分娩,作为丈夫的涂某请假回家陪护、照顾妻子,属人之常情。
2.由于妻子的分娩时间很难提前准确预知,涂某未能按照涂料公司的规定——员工请假5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申请,事先办好请假手续,系情有可原。
3.涂某在得知妻子要分娩的情况下,先找主管调整工作,并将工作移交给同事,主管亦签名同意其请假。涂某在找总监批假未果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向总监请假,获得批准后又委托同事将请假条转交给总监。涂某已经履行了一定的请假手续,只是没有按照涂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完成整个请假程序。
4.在涂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涂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总监在涂某休假的次日,曾明确告知涂某公司只批准其一天假期,超出3天(含)的假期必须提前经总经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5.根据请假制度,员工请3天(包括3天)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的假期才须将请假单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该公司主张的上述告知内容亦与公司的请假制度相矛盾。
6.退一步讲,即使总监告知了涂某上述内容,在涂某经过主管和总监同意请假回家陪护妻子的情况下,涂料公司只批准已经回到老家的涂某一天假期,显然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