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唯一居住房屋不等同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故执行法院可以裁定拍卖。但是,应以做好安置、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前提条件。法院应在裁定拍卖前或至迟在裁定拍卖的同时,依法制订安置方案。制订安置方案,应当根据当地最低居住标准和被执行人家庭实际情况。如果安置费用超过唯一居住房屋的估价,则为无益拍卖,也充分说明执行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不应继续裁定拍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