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精神病患者独自乘车死亡 家人被判负主责

2016年3月29日20:30:38合同纠纷3,703字数 1473阅读4分54秒

[摘要]一辆长途大巴在开往河南的途中,一名乘客中途下车休息后失联。

珠海一家运输公司的长途大巴,在开往河南的途中,一名乘客在中途下车休息后失联。司机在等待半小时后选择继续行程,失联的乘客李某被发现死亡。南都记者刚刚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家属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正式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宣判,认为李某有精神疾病,家人让其独自乘车犯有重大过错,司机在乘客失联后没有及时联系其家人或报警,运输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乘坐大巴途中失联

据了解,2014年12月10日上午11时许,死者李某从广东中山乘坐珠海某运输公司客车回河南老家。晚8点12分左右,客车在湖南耒阳下高速,随行乘客一同到附近餐馆就餐,李某也下了车。客车司机于半小时后清点人数,发现李某并未上车,便原地等候了半个多小时。由于一直未见李某行踪,司机便开车离去,继续前往河南。

三天后,李某的遗体在耒阳市南阳镇高塘村一处厕所内被发现。经当地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表检验,李某全身多为表皮擦伤和划伤,不足以致命。

认为死者李某在车上行为异常,而大客车司机没有及时发现并对他进行疏导、救助,选择的就餐地点也很偏僻,对李某的死亡负有责任。李某家人便将运输公司告上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已经尽力寻找

对此,运输公司认为,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对李某精神异常的情况并不知情,而是在事故发生后调取视频资料查看时发现其行为有异于常人。其次,司机在发觉李某未上车的情况下已穷尽了所有办法寻找李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本人、送李某上车的管工及李某的家属,通过休息站的工作人员及广播在周边搜寻,司机及全车人员在事发地等候李某多时,在找寻无果后,司机告知李某家属及休息站工作人员等李某回来后可安排乘坐其他班次车辆回河南,并嘱咐李某家属及时报警处理。李某死亡的结果完全是由于其自身患有精神性疾病和家属未尽监护义务所导致的,运输公司的承运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且某运输公司已尽了承运人义务。

香洲法院认为,从该运输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看,李某精神异常,其亲属没有发觉或发觉后让他单独乘车返回河南,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李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但司机在就餐后已经发觉李某未上车,应当尽力寻找或联系其家人或报警处理。因此,法院判定运输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实习生 郑长然 通讯员 谢文思

终审:处理方式不当

运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珠海市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认为,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确保乘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李某于运输途中在休息站走失,司机在自行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应当能够预见到李某可能面临危险,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范。即使事发当时某运输公司已如其所主张的与李某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家属报警,但运输公司亦应当知道李某的家属远在外地,既不熟悉事发地点,亦不清楚事情经过,由李某的家属报警,会存在滞后及无法提供详细情况的可能,相反,司机和某运输公司熟悉走失地点和事发时间,由某运输公司报警显然更有利于准确描述事情经过,便于开展搜寻工作。因此,运输公司既有义务与李某的家属联系,亦应当主动及时报警处理,但运输公司并没有报警,一定程度上贻误了寻找李某的时机,延长了李某面对陌生甚至不安全环境的时间,使得李某无论在生理上还是精神上都需要承受更多的考验。李某的精神异常并不必然会导致其死亡,如果能及时找到李某,是有可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可见,运输公司的处理方式确有不当,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市中院表示,因此认定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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