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使领馆雇佣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51号)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二、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在大陆用工的主要问题
(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直接招聘员工;
(二)中国公民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发生用工纠纷,如何处理?
由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办事处和中国公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能按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即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直接走法院。
(三)外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应当如何用工?
外国公司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