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2015年4月1日13:45:50地方法规5,931字数 231阅读0分46秒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168号 梅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请示》(梅市劳仲字[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停产关闭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原则上可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3182.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