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城管粗暴野蛮执法明确可“责令辞职”等

2016年4月6日10:09:14动态3,932字数 1215阅读4分3秒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年04月06日        版次:AA05    作者:薛冰妮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实习生邓晶晶 广东修法,新增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将被追责。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条例新增了借执法牟取私利以及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责任追究的两种情形。不文明执法带来严重不良后果,重则受到责令辞职、罢免、处分等处罚。

该条例的前身是1998年施行的《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比原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职责的行为全部纳入监督范围,还将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以及公民、社会组织等纳入了监督主体。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条例》增加了借执法牟取私利的,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两种情形。新条例施行后,城管执法人员若有粗暴执法,执法证可能会被吊销。按照《条例》规定若有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等情形,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在追究责任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问责规定,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处分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处分”这些处罚都是原条例所没有的,属于《条例》新增内容。当然,更严重的就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但会被处罚,还会被曝光。《条例》规定,政府法制机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情况或结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案例

小贩卖果汁 城管致其伤判赔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城管违法执法致小贩受伤一案入选。

2013年2月13日12时许,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在花城广场博物馆附近巡查时,发现王国防正在摆卖榨果汁,而后驾驶电动车追赶王国防,并将电动车向王国防快速行驶的三轮车靠近,导致王国防三轮车开上路边绿化带撞到树后发生侧翻跌落受伤。医院诊断:王国防左胸、左上腹、左大腿多处挫伤;左第4肋骨骨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驾车追赶王国防的执法方式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在王国防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罔顾王国防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严重违法。向王国防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共计2712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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