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9号),我市从2016年3月1日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同时,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1079号)规定,对各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率进行同步浮动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至0.8%,个人费率由0.5%降至0.2%。
二、从2016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费率执行新核定的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其中,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与广州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对比,分为0.48%、0.64%、0.8%三个档次。3月1日起新参保登记的单位,以及缴费不满五年的单位,费率统一按第二档(0.64%)征收。
三、由社保经办机构新核定的浮动费率数据已推送至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按新核定的费率进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如有疑问,参保单位可前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