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多花1.4元不满 告双流发改局成都发改委

2016年4月8日14:28:32消费维权7,156字数 1087阅读3分37秒

2015年5月30日,成都市民唐先生在双流某折扣商场购买了3件商品,消费均被“四舍五入”,总共多花了1.4元。觉得自己遭遇了消费欺诈,而且这种欺诈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唐先生将双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双流发改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发改委”)告上了法庭。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张元玲)2016年4月7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折扣商场作为第三方出庭。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驳回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30日,唐先生和朋友来到位于双流的某折扣商场逛街。这天恰逢周末促销,唐先生选购了1条围巾、2件T恤,并下了单。当他回到家里,仔细查看小票和收发票时发现,围巾1条,吊牌价258元,优惠折扣2折,应为51.6元,收取价款为52元,多收了0.4元;2件T恤,吊牌价为369元/件,优惠折扣5折,应为184.5元,收取价款185元,每件多收了0.5元。三件商品总共被多收了1.4元。

唐先生认为自己遭遇了“价格欺诈”,将情况投诉举报给了双流发改局。要求商家退还多收取的购物款,并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请双流发改局对商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月17日,双流发改局以《告知书》的形式答复,认为商场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唐先生不服,向成都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而发改委的复议维持了双流发改局的处理结果。

不服输的唐先生,随即将双流发改局和成都发改委一并告上法庭。

在7日的庭审中,唐先生认为:商家在促销过程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结算时不完全履行;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违反了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对此双流发改局、成都市发改委均认为,商场在销售折扣商品时,表明了商品单价和折扣幅度以及金额,不存在“价格欺诈”,但因为商家的计价系统采取在角位上“四舍五入”,未明确标明却收取,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且商场在被投诉后立即改正并愿意退还多收取的价款,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予进行行政处罚。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条款对价格欺诈的定义,商场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只是按照承诺的价格、折扣进行收取相应金额时采用角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并未在发票上明确标明,多收1.4元的行为违法。发改部门经调查,责令商场进行纠正,其对举报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也不存在程序性问题。

法院驳回了唐先生的请求。唐先生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双流县发改局局长姜忠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对辖区内商家价格不规范行为进行检查,对商家加强指导,也希望市民读懂法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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