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松江的陈女士就因对工作不满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发布不当言论和图片,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她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路经过仲裁后诉至上海一中法院,并以获得赔偿金告终,但也让陈女士为此丢掉了工作。
朋友圈宣泄工作情绪被“炒”
陈女士是清芯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上的事情对同事心生不满,一气之下便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布了五张同事的照片及三张淫秽图片,并且在文字部分用英文表述侮辱性内容来发泄不满情绪。
由于陈女士发布的内容却被朋友圈好友的陈女士所在公司总裁、外籍同事以及客户等看到,公司据此认为陈女士的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陈女士的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陈女士并不服气,认为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照片的时间是8点左右,并不是工作时间,不应受到清芯公司的处罚,并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中,清芯公司称其依照员工手册中“制造谣言、恶意中伤、侮辱、诽谤、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女士行为对其声誉的影响程度,于2015年9月8日裁决清芯公司支付陈女士12000元的赔偿金。
法院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声誉受损
清芯公司不服,以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经查,手册中规定,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缺席,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公司才有权立即予以辞退。故仲裁委员会认为清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影响程度,并在认定相应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于近日裁定驳回了清芯公司撤销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申请。
该案主审法官蔡建辉判后提示:本案中,虽然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程度,裁决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但陈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图辱骂他人的行为确实失之偏激,甚至涉及到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希望大家引以为鉴,在网络空间表达观点的时候尽量避免使用粗俗的言语,共同营造一个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