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5〕2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现将《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2日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本办法所指就业见习人员是指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毕业生或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非广州市户籍的当年度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当年度是指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一年内,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材料受理和考核评估。
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权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
(二)具有见习师资力量,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能够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五)每年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接收见习人员20人以上,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录用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向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培训条件和师资情况说明,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正式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通过我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就业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见习人员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待遇;
(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二)为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和管理人员;
(三)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五)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劳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工作违反国家和本省相关工作时间规定;
(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当期接收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期限为五年。已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认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第五条所列认定条件的,经评估后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两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条件、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就业率等。
第十五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资格。被取消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应当停止就业见习活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第十六条 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先行支付生活补贴。见习期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可向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根据见习期限,由市财政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50%核拨经费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连续两年每年接收就业见习人员超过50人(含50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根据两年共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数量,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培训等。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指导老师每年指导就业见习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指导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含70%)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上述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 年 月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情况表
- 年 月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表
-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