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2016年4月21日18:08:59知识产权5,027字数 7410阅读24分42秒

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承办人:邓燕辉、欧阳昊]

【基本案情】

格力公司注册了“五谷丰登”商标。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器贴有“”标识,在“美的集团官方网站”的“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中展示有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泰锋公司销售该产品,共同侵犯其商标权,诉请法院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5510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美的公司侵犯本案商标权,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及合理开支5510元。美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合理开支5510元。

【典型意义】

“五谷丰登”系寓意农业丰收吉祥的成语,美的公司将其作为家电下乡空调器产品的系列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美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格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价值取向是确保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格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美的公司无从借用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尚未建立起来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并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格力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其请求以美的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鼓励商标使用中取得良好平衡。

 

案例二、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诉超人集团有限公司、刘健平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2号,承办人:郑颖]

【基本案情】

菲利浦公司系一项名为“剃须器”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菲利浦公司认为超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超人集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销售者刘健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超人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的12款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超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刘健平停止销售。超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菲利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当事人为国际和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本案争议技术方案涉及剃须刀的一项关键技术,对整个剃须刀产业影响巨大。生效裁判认为,专利的技术特征应当是明确的,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通过科学方式加以描述,应当是正常情况下可被实施的技术方案,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否则将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被不恰当地扩大。二审分析认定思路,既遵循了现行法律精神和原则,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延伸,为今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

 

案例三、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3号,承办人:石静涵]

【基本案情】

广东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享有“蒙娜丽莎”系列注册商标权。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1类卫浴装置商品上亦享有第1558842“蒙娜丽莎 Mona Lisa”注册商标。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认为广州蒙娜丽莎公司明知广东蒙娜丽莎集团“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恶意将“蒙娜丽莎”登记为字号,同时,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贝佳斯洁具公司还将“蒙娜丽莎”中文、“MONALISA”英文、蒙娜丽莎头像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对广东蒙娜丽莎公司驰名商标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广州蒙娜丽莎公司、贝佳斯洁具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蒙娜丽莎”系列标识的行为和使用“蒙娜丽莎”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广州蒙娜丽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驳回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标识作为我国陶瓷行业的知名品牌,当事人之间的商标权互诉纠纷持续数年,案件事实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本案深入分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关系并准确界定二者的权利边界。权利人在合法获得的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上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人无权干涉更无权禁止。我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相对性,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与其驰名程度和显著性相适应的跨类保护,不能绝对排他地禁止他人的正当、合理使用。在处理在先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充分考量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尊重既有法律秩序与市场格局。

 

案例四、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案[(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承办人:肖海棠]

基本案情

微盟公司创作了ME6206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微盟公司认为泉芯公司的QX6206产品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诉请法院判令泉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万元。泉芯公司抗辩被诉QX6206芯片合法来源于京众公司并提交了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将被诉QX6206芯片分别与微盟公司备案的ME6206芯片、京众公司的JZ6206芯片就电路布图设计的版图相似度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两者的版图相似度分别为89.04%和96.91%。一审认为泉芯公司销售的芯片布图与微盟公司的电路布图设计相近似,而与京众公司的产品并非100%相同,故被诉产品并非来源于京众公司,遂认定泉芯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判赔40万元。泉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泉芯公司不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相应芯片制造行业存在特有的行业规则和发展背景,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应当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行业经验。二审通过深入了解行业经验和常识,纠正了一审“版权相似度不是100%即不属于同一电路布图设计”的错误认识,并综合鉴定结论、行业经验和相关交易票据,认定被诉产品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第1款情形,同时对“改标销售”是否属于正常商业投入进行了阐述。该案类型新颖,充分发挥了维护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权益和促进市场正常商业交易秩序的利益平衡功能,为如何结合行业背景及经验进行正确合理的司法判断起到良好示范效应。

 

案例五、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承办人:林广海]

【基本案情】

龙井茶协会是案涉“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商品(茶叶)上的注册人。种茶人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标识。龙井茶协会认为种茶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种茶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龙井茶协会享有的对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权利的茶叶,并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40000元。种茶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种茶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在其制造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与龙井茶协会享有商标权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即使种茶人公司所称的茶叶的来源地属实,其亦无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西湖龙井”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本案判决确立了销售者兼具制造以及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叠加式”侵权形态的审理思路,进而指出此情形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同时,判决深入论证作为农产品的茶叶的产地来源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意义,进而指出本案中茶叶的产地来源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没有影响。二审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茶叶集贸市场上仿冒地理标志标识印制的监管漏洞,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监管部门开展地理标志标识印制的专项治理,促进了商标行政保护,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六、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案[(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承办人:肖海棠]

【基本案情】

加多宝公司在报纸、网络和电视宣传中,发布“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彭碧娟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了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行为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王老吉”商标业已消亡,并将“王老吉”品牌上凝结的一切价值转移到“加多宝”上,广药集团为此不得不相应宣传“王老吉从未更名”以减轻负面影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并由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1000万元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销毁相关宣传物品;二、彭碧娟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销毁相关宣传物品;三、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1万元;四、彭碧娟支付合理费用2500元;五、加多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六、驳回广药集团其他诉讼请求。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宗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制度而采取禁令措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根据广告宣传造成的误导效果难以挽回的特性,为及时制止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持续,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禁令,禁止被告加多宝公司继续进行相关广告宣传,避免误导后果扩大。在实体上,该案准确把握了虚假宣传判断的要件与判断的时间点,指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根据当时的产品情况以及相关公众认知情况来综合判断,判断的关键仍在于相关宣传信息是否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时间节点应当限定于根据涉案广告语发布时的相关公众认知状态来进行合理判断,从而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七、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承办人:谢劲东]

【基本案情】

商房网公司是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的运营公司,2014年1月28日、2月6日及3月12日,商房网公司向微信用户发布了标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等三篇文章。

暴风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以发布推广信息、收取广告费谋利,该公众号于同年2月3日、2月6日及3月13日向微信用户发布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最低7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走》等三篇文章。商房网公司认为暴风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1.暴风公司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2.暴风公司向商房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暴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商房网公司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侵犯了商房网公司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故判决暴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向商房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暴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为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不少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借他人的智力成果提高点击量而获利。本案判决对引导相关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合法利用微信等公众平台,起到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案例八、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1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1号,承办人:龚麒天]

【基本案情】

原告暴雪娱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原告网之易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两原告认为,被告七游公司开发、被告分播时代公司独家运营、被告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等值现金担保。

【诉中禁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裁定,禁止被告七游公司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禁止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被告动景公司通过其官网传播被诉游戏。禁令效力维持至本两案判决生效日止,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颁发的第一个禁令,充分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本案严格遵循禁令的程序要求,严格审查禁令的实体要件,整个过程规范、合法。禁令颁发后顺利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同时,裁定特别要求被告在禁令期间应继续为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体现了对游戏玩家利益的考虑,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承办人:郑颖]

【基本案情】

“虎头牌电池”以及其“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是解放前炎光电池厂始创,经过企业合并和商标转让,2006年9月14日广州轻工集团受让“虎头牌”商标,同年10月1日将该商标许可虎头电池公司使用。

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主张其生产的产品的红黄颜色搭配、商标及文字组合的包装装潢系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主张华太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华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诉包装装潢、赔偿损失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华太公司擅自使用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华太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是历经多次改制的老国企,生产“虎头”牌电池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依法保护了老国企在传统行业经过长年经营沉淀积累下来的知识产权。通过司法提示社会公众,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可以善加运用、管理和保护。它是企业用时间、精力、信誉努力经营培育而成的,这种创造性劳动成果理应受到尊重,而市场中那些不诚信、“搭便车”式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案例十、原告张忠义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案[(2015)深中法知行初字第1号,承办人:陈文全]

【基本案情】

张忠义是一种名称为“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宜停车APP系由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推出的用于路边停车的手机软件,可供车主下载至手机,地感埋设于停车泊位,后台服务器设置于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张忠义认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侵犯其发明专利,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侵权,要求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关闭宜停车APP下载或指向下载的链接,停止宜停车APP服务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宜停车APP未落入张忠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开通的“微信”客户端和“支付宝”客户端的操作步骤和宜停车APP的操作步骤一致,亦未落入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张忠义的全部请求及追加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张忠义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至少一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作出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忠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张忠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圳法院实行“三合一”审判以来首宗涉及专利侵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路边停车、收费所使用APP软件系统系由深圳交通管理部门投资、招标、采用并推广,该系统软件侵权与否直接涉及这一交通市政工程能否继续顺畅实施,引起了社会及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案详细论证了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进行充分比对,体现了知识产权庭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专业性,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展现了“三合一”审判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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