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南宁市首例单位法人“拒执罪”自诉案件在青秀区法院立案受理。这是该院积极响应广西高院关于开展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月活动的高效举措。
事情起源于某烈士陵园与某停车服务公司及第三人李某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一审、二审后,生效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某停车服务公司及第三人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某烈士陵园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因某停车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拒绝履行义务,2015年2 月5日,青秀区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某停车服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年3月21日到涉案场地张贴公告,责令某停车服务公司自公告张贴日起5日内搬离烈士陵园。但某停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既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也没有督促该公司按公告要求的期限搬离烈士陵园。在法院通知梁某到庭的两次问话中,梁某或借口要与对方调解,需要一个月时间准备来拖延履行;或干脆摆出“坐牢也不搬走”的强硬态度,并公然表示还要加派人手在涉案场地搭棚看管,不准任何人进入。
据此,申请执行人认为某停车服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搬离该烈士陵园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某烈士陵园向青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青秀区法院追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青秀区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某烈士陵园的申请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于2016年4月22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于当天向刑事自诉被告人某停车服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送达了刑事自诉状副本,同时决定对梁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据了解,该案既是目前南宁市法院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也是2015年8月份《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南宁市首例单位法人被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案件。该案的立案受理,不仅有效的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对该院往后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南宁市青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