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赵先生缴纳有工伤保险。2012年12月30日赵先生因工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赵先生所受伤情为工伤,工伤等级为10级。2013年1月30日赵先生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退休条件,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2013年6月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该待遇。诉讼中,被告强调,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法:
我们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对再就业所产生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待遇。
本案中,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原告因客观原因并未办理退休并开始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其仍需通过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工伤给其带来的身体伤害一定程度上对其劳动能力造成损害。此种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终,我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