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9月12日,孙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岗位为实验室研究员,月工资为6400元。2014年4月1日,孙某的月工资调整为8200元。2014年7月,孙某怀孕。2014年8月以后,孙某每月领取工资3000元。科技公司称因孙某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故对孙某工资进行相应扣减。孙某在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32000元。孙某表示因其怀孕,不宜再进入实验室工作,但其一直在实验室外的办公区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撰写实验报告、整理实验数据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科技公司在孙某怀孕期间降低其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将降低工资部分补发给孙某。故依法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孙某扣发的工资32000元。
法官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因为孙某从事的的工作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不能正常履职,故对其工资进行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工资不得降低,科技公司的行为违法,故法院依法判决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