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PWZ因公司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5月2日08:26:00律师函5,1012字数 516阅读1分43秒

律 师 函

广东GW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PWZ先生(下称“P先生”)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P先生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等事宜,致函如下:

P先生于2011年4月与贵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已在贵司工作了5年。现由于贵司不按法律规定为P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原因,P先生委托本律所、本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委托人P先生即日起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

请贵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住房公积金。

如贵司在收到本函(本函通过EMS快递发出三日视为送达)三日内不联系本律师协商履行以上义务,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P先生的进一步委托,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追究贵司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

陈庚华律师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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