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 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调整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1 月 20 日
关于调整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原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更名为广州铁路第一法院、原肇庆铁路运输法院更名为广州铁路第二法院并从肇庆市搬迁至广州市。为此,决定对本院粤高法[2013]360号《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调整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
二、《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定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调整由肇庆市当地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四、本调整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按《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