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来,我省部分地区的一些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引发职工集体上访、罢工、游行等群体性突发事件明显增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在职职工 1:8000的比例,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9]22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和办公办案设备,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预防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举办用人单位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班,强化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要联合新闻媒体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使劳动者知法懂法,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年审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工作。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开展年审工作,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作为劳动年审的重点内容,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整容,对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录入“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向社会曝光;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公布实施。
(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各级劳动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掌握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规律,对欠薪高发时期,行业和单位要加强监控,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专项登记造册,专人监控,同时要求被监控的用人单位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对工资支付不正常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依法做好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和信访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信访举报接待室、设置信访举报信箱和公布信访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符合条件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案件,要立案调查;对经调查属实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工资争议等问题的反映,要及时移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并引导劳动者通过争议仲裁和法律途径解决。
(二)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尽快立案处理,及时下发《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转移财产、设备以逃避责任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
(三)实行工资垫付办法。 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应按省政府的要求,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职工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对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的工资总额30%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数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四)依法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今年第四季度,要联合公安、工商、经贸、外经贸、海关和总工会等部门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加班加点等情况。
四、妥善处理好因拖欠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
(一)尽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干力量参加,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各地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要于7月15日前报我厅举报投诉中心。
(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三)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加强与公安、工商、法院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尽快平息事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