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电工资质的龙某受聘为一家商场安装工程电路,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6月12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认定受害人龙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依法承担70%的事故责任。
2015年5月,龙某受表兄弟公司雇佣,为某商贸公司商场进行工程电路安装,在安装电器专用展柜时意外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该商贸公司和龙某的表兄弟公司分别赔偿了受害人父母6万元,但龙某父母根据事后相关安监部门下达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商贸公司对龙某的意外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该商贸公司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
法庭上,该商贸公司辩称,案涉的调查报告应当作为参考依据而不是定案依据。受害人龙某没有电工资质,在事故中的操作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对于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受诉当地的标准计算,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其他地方赔偿标准。希望法院能相应减轻本公司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的承担不应超过20%。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龙某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施工操作中未配戴绝缘防护手套、铺设绝缘垫便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商场的使用人,未提供具备漏电保护功能的供电设备,也未告知商场供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龙某的表兄弟公司明知受害人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仍雇佣其从事电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但因为原告未向法院主张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视其放弃追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商贸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表兄弟公司承担10%责任,其余70%事故责任由死者龙某自行承担,并经过计算,判决商贸公司赔偿龙某8万元,其已支付的6万元应从中扣除。
主办法官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龙某的意外死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但最主要还是因其缺乏基本施工资质和安全保护意识而违法上岗。此外,各单位在雇佣此类人员作业时,应审核是否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林国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