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佛公通〔2016〕184号

2016年6月15日17:26:07地方法规19,7135字数 3921阅读13分4秒

佛公通〔2016〕18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的分工要求,经过征求各分局(公安局)及市局机关各单位意见,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达到各级户政部门,并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发现有关问题,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

附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佛山市公安局

2016年5月25日

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要求,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结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精神及相关户籍政策文件,特制定以下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政策衔接与适用

1、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受理的相关业务按原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包含了高明、三水区试行的放宽户籍政策,因此高明、三水区试行的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不再继续试行。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相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请示上一级户政管理部门。

二、继续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延续实行我市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户别”栏一律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根据《关于修订公安机关人口统计报表的通知》(公办〔2015〕53号)要求,人口统计按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统计为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对于外省迁入人员,需登记迁入前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

三、审核、审批权限与程序

3、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办理市外迁入时不再进行计生审核, 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办理市外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将名单交由同级计生部门审查登记。

4、市外迁入(适用当场办理或特别说明的情形除外)、主项变更、户口漏登补录、设立集体户等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户政窗口当场受理、窗口所属派出所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分局(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引进人才类入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后交户政窗口办结。需要外部调查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对于已审批通过的事项,申请人半年内不办理的,如需办理则须重新申请审批。

5、出生登记、注销户口、非主项变更、迁往市外、市内迁移、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市外迁入等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不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户政窗口当场办结。

6、居民身份证业务按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3〕755号)要求办理。

7、通过居民身份证自助设备办理的业务,按《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自助申领机和自助领证机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佛安治〔2016〕201号)要求办理。

四、户籍管理责任倒查追究

8、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75号)精神,户口登记业务须由户籍民警办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户政业务,上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户政管理部门的户籍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纪检、督察、信访部门对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申请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法、违规办理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空挂户管理

10、以共同居住一处立为1户。房屋产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只允许1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关于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商请明确界定住宅房屋标准的复函》(佛国土规划函〔2016〕376号)意见,原则上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单独根据《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房屋用途确定该房屋是否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用途栏都记载为住宅,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栏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时,确定为住宅无疑。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时,可以个案征询国土规划部门意见予以明确。

11、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产权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产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向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头,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12、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自有(含配偶,下同)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委会集体户登记户口。

13、市内户籍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14、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1次。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再允许被挂靠搭户。

六、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范围

15、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3)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16、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是指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是指在我市居住满3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为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聘)用满3年(以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为凭),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为凭),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满3年(以工商执照为凭),上述就业年限可互补叠加。

七、省、市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

17、进一步简化户籍业务办理程序,提高户政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市内户口迁移只需在户口迁入地一站式办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85号)和《关于规范开展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公网发〔2016〕144号)精神,除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随军家属、收养入户,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以及其他暂时未能使用一站式办理迁移模式的人员户口迁移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实施外,其他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

八、各类业务表格的使用

18、根据户政管理工作需要使用的相关业务表格,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涉及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业务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业务表格。停止使用《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与《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九、加强信息共享复用,逐步简化证明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19、科信部门要大力支持户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与卫计、民政、住建、国土规划、工商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为户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复用,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逐步简化证明材料、缩短审批时限。能够通过信息确定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的证明。

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阳光政务服务

20、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多渠道做好户籍管理业务的信息公开工作,为群众提供清晰明了的办事指南;实行阳光政务服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附件:

1.佛山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办理规范

2.佛山市公安机关户政相关业务表格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