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L,女,汉族,身份证号:440XXXXX,住广州市越秀区XXXXXX,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申请人:C,住所地:广州市XX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D。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1年9月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3年10月8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9月工资4682元、2013年10月工资1057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29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因未防止被申请人之法定代表人对申请人进行性骚扰导致申请人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13559元。
上述第二至四项请求金额共计2826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11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一处任咨询师一职,后于2011年11月任咨询师兼总经理助理。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试用期过后工资为每月4500元。
自2012年8月至今,被申请人之法定代表人D“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或其它偏僻、只有申请人与D在场的场所对申请人进行肢体上及语言上的性骚扰。被申请人未能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性骚扰防治机制,造成D屡屡侵害申请人及其他女同事。
2013年X月XX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报案,报警回执号为“XX(09)XXXX”。2013年10月8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
此外,被申请人未发放2013年9月、10月工资,也未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3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