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有两种,即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和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限制。对于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限制经营范围、特许经营范围和禁止经营的规定,否则代表行为无效。对于内部权限的限制,如果没有经过公示,对方当事人事先并不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行为仍然对公司具有法定约束效力。
一、法律风险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仅在三种情形下方为无效:
1、代表行为超出经营范围的规定且违反了国家关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限制;
2、公司内部对其权限的限制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均对公司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必须承担该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律师分析
1、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作为抗辩理由,应首先证明公司内部的权力限制是否已经公示或其他合同方事先知情,公示的方式可以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中约定或向拟交易对象发送告知书。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或越权以公司名义作出其他代表行为的,应注意保留证据。
2、强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制衡机制,保证财务负责人能事先制止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力限制以公司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
3、实行公司印章分类管理机制,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分离,通过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人的监督确保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
4、对于债权人而言,应严格审查担保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权限范围,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5、如果属于公司为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尽足够审查义务,并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