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我部起草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社会公布的事项标准。办法列举了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对此类重大违法事项必须公布。
(二)公布主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区、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作出具体规定。这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的原则一致。为加强社会公布工作的层级监督,办法规定了上级行政部门对地方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方已公布的,上级可再次公布。
(三)公布内容。办法明确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
(四)公布程序。办法对程序性要求作出规定,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对公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依法不应公布的涉密等事项不予公布等。
(五)公布频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六)公布方式。办法规定,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布,同时选择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实施社会公布应当依法运用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