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
2014年6月23日
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公开申报和评审、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为促进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1. 对需要进行申报的,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中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林业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2.对需要进行申报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前置审核,并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前置审核的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
3.根据因素法或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4.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对需要进行申报的,配合同级林业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和申报等相关工作,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在管理平台中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
2.协同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前置审核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对省林业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林业厅按程序报批,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扶持范围、补助对象和用途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资金和激励性补助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性补偿资金是对全省生态公益林进行普惠性补偿;激励性补助资金是对生态区位重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整体森林质量较高、管护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性补助。
第十条 基础性补偿资金和激励性补助资金按用途均可细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5%,公共管护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25%。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的基础性补偿资金和激励性补助资金扶持范围包括有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市、县(市、区、场),省统筹经费的扶持范围包括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4个地级市及江门开平、台山、恩平市等,以及省直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用途为:
(一)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助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公共管护经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补助对象和资金支出范围具体分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管护人员等。专项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县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专项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县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管理经费。县、乡镇、村委会分别按专项资金总额的1.5%、1.5%、1%分配。其中,分配给县级林业部门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支出;分配给乡镇、村委会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支出。
3.省统筹经费。专项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林业生态县创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以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专家评审情况等研究确定,并在年度实施方案、申报指南等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并按程序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规模等因素,选择招投标、专家评审、公众评议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专项资金。具体方式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涉及到需要进行竞争性分配的,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范办理,主要对项目的基础条件、前期工作、申报材料、实施内容、资金落实、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竞争或评审。具体评审方案或考评指标等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中需要组织申报的,应于每年上半年制订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按规定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中的基础性补偿资金部分,由省林业厅按照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标准等因素制定生态公益林基础性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中的激励性补助资金部分和省统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中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中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通过管理平台前置审核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书面申报材料。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的激励性补助资金部分和省统筹经费主要采取专项评审的分配方式,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厅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其中,激励性补助资金专项评审主要对生态区位重要性、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管护成效、整体森林质量情况等内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省林业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办法》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相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补助市县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林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至补助对象并经公示确认无误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和本级公共管护经费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各县(市、区)必须在地级以上市转下达资金后3个月内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建立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户;补偿对象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资金分配方案、符合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求的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户信息,以便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支付到其账户内。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编制乡镇、村委会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村委会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账制,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主管部门报账列支。
第三十条 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管理平台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公开、公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市县财政、林业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县财政、林业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将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省级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及其他林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各年度制订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申报指南等,作为本办法的补充和对各年度工作的进一步细化,应同时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