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14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本市工伤认定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5〕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认定受(办)理业务统一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协调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涉及的信访咨询、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本市跨行政区工伤认定案件的受(办)理责权,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二)受伤害职工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工伤认定案件的受理有分歧的,应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确定。
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合理配置保障资源,强化工伤认定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服务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