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在河源开公司做老板的丈夫要与在广州做公务员的妻子离婚,一对不满4岁的双胞胎子女成了双方争夺的“热馍馍”,丈夫想要儿子,妻子两个都想要。双胞胎子女是否可以分开抚养呢?近日,广州市中院披露了这起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起诉离婚:
双胞胎子女能否一人养一个?
据悉,周先生是河源某公司董事长,刘女士是广州某机关单位公务员。周先生与刘女士在1999年结婚,曾于2008年2月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在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第二年,两人生了一对双胞胎子女。
2014年,周先生向越秀区法院起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儿子由他抚养,婚生女儿归刘女士抚养。刘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认为,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她来抚养。
刘女士说,双胞胎子女从小一起长大,且尚年幼,更需要母爱关怀,而她完全有能力抚养他们。为此,刘女士提供了住房照片、双胞胎子女一起玩耍的照片和视频,广东某机关幼儿园的赞助费与学费单等,证明双胞胎子女与她长期在广州共同生活。同时,她还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及高危产科出院小结等,欲证明她为了生育小孩曾三次尝试进行试管生育技术,有生育困难。对于这些证据,周先生表示没有异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周先生与刘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均表示如果两个孩子都由其抚养,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对方也可以随时探望。
法院判决:
女方付出多,双胞胎归女方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准予双方离婚,双胞胎子女均由刘女士抚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首先,从刘女士提供证据可以认定,她作为母亲在生育双胞胎子女过程中付出了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牺牲,与周先生相比,刘女士对双胞胎子女的付出更多。
刘女士在经历了三次试管技术生育双胞胎子女后,已进入高龄阶段,以后几乎失去生育能力或者生育风险极高。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司法解释,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予以优先考虑,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此外,刘女士工作收入稳定,且在广州有固定住处,已经为双胞胎子女提供了较好的幼儿园教育,以后也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教育。判决双胞胎子女归刘女士抚养,周先生不用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两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周先生有探视权。
周先生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要考虑孩子意愿与情感需求
广州刘法官指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到自己成年前还要度过一段成长期,这一时期也是人生的关键期。在这段成长期中,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上都需要一定的物质与精神条件。物质需求表现为成长过程中所需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支持,如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而精神需求表现为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上的关心、照顾和鼓励等。
因此,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心身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去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