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产执行案件申请人来说,经过了漫长的诉讼后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可是在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始终不予履行判决书的相关条款,进入执行程序,律师如何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后一步制定一个好的方案至关重要。
一、执行地点的选择决定工作的方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从该法条我们可知在执行地域上有两种选择,一是财产所在地,一是被告人住所地。怎么选择,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应该优先选择判决法院所在地的财产来执行。为什么?第一,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每天都有许多案件需要执行,法官的工作效益评价也是以执行了多少案件来考量的,所以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中也会将方便执行、财产线索确定的案件优先执行。第二,如果执行的财产不能被执行法官直接查封执行,执行的时间会非常漫长,而且手续复杂。如果需要在异地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需要先在法院内部系统提交申请,按照法院的级别层层沟通协调,时间成本非常高。而且在这样漫长的时间里,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时间转移或藏匿财产。第三,如果在异地查封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一般来说在执行庭立案时就会要求你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这就需要律师或申请人在立案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解和查证。如果律师或申请人放弃不在判决法院地挖掘财产线索,而到外地调查财产线索会浪费很多资源,首先是需要花时间和金钱前往异地调查取证,然后是在异地调查取证还会受到部分执行不公的机关的为难,笔者曾经在北方某省调查财产线索时,当地工商局需要笔者提供两个律师证的复印件,这样的要求完全是无理无根据的,但是人家就可以不给你查,说是单位上规定的。这样的事情在外地会非常不方便处理。所以笔者建议寻找财产线索先近后远,以便快速执行。
二、如何选择可以执行的方式
按照被执行人常见可以执行的财产来分类,一般包括: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如果双方以前有经济往来,可以向法院提供来往的账户,以便执行法官查封。房产在房管局档案科很容易就可以查询到,需要向法院提供详细的产权证编号、面积大小、地理位置。车辆信息在车管所可以查到,车辆的查封非常容易,但是车辆的拍卖就不太容易。以北京为例,车辆查封后需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拍卖,但是已经有两年的时间北京高院已经没有组织拍卖了。在工商局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股权信息等,这个信息需要工商局盖上相关印章,否则法院不予采纳。有关这些财产,我们怎么选择优先执行的财产了?当然先选择银行存款,这是最快速方便的执行方式,但是事实证明,最快的方式一般没有太多效果,因为被执行人早就转移了存款,不会束手就擒,这一点我们也能理解。执行存款对申请人来说还有一个难题就是无法提供账号,而法官查询被申请人的账号也是有繁琐的规定,一般来说,基层法院没有条件(不是没有资格)直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存款,好多地方的银行需要高级人民法院来查询,况且,银行那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可能每家都去查。其次是房产,房产好找,也好查封,但是难以变现。如果查封了再等法院拍卖,那也是猴年马月的事情,但是笔者认为查封房产应该算是比较保险稳妥的方式。再次查封被执行人的股权,律师调查被执行人的股权倒不是一件难事,但是将股权变现可能难度更大于房产变现,买股权的人要考虑到被执行人持股公司的行业发展态势,公司发展前景,公司目前管理盈利状态等等,那又是一场持久的折腾。最后别忘了执行除了执行财产外,还可以限制出境等。对于不需要出国的被执行人来说,限制出境没有多大意义,但是对于需要出境的被执行人,其意义不言而喻,尤其有的被执行人因出国参与商务谈判、参加孩子毕业典礼、参加国外诉讼等等,这样的执行措施会让被执行人不得不在法律面前就范,值得提醒的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需要多次申请,每次申请的期限都是有限的。以上是几种经常被采取的执行措施,需要灵活采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三、执行中的和解,不可放弃的机会
一味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催促法官查封财产或限制出境等,不一定就是最好的办法。换位思考,被执行人应该也不愿意失去信用,遭人辱骂,可能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导致被执行人没有意愿或能力履行判决,如果申请人就认定非判决书中判决多少金额非执行不可,有可能犯了一个“多得不如现得”的常识错误。基于不同的情况,我们也可以一边寻找财产线索最大限度执行,一边找到中间人和谈,其实执行法官就是最好的和谈牵线人。执行法官本身也愿意从中调停,尽快执行完毕,同时执行法官对双方来说都可以信赖。尤其我们明知有些财产是被执行人所拥有,但是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就一定认为是被执行人所拥有,如果不强制执行,有可能让可以执行的财产瞬间转移,但是如果强制执行,有可能因执行不当,事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势必造成对申请人权益的损害。
(作者:彭吉岳,大成律师事务所,电子邮箱:jiyue.peng@dache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