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妻子遭家暴 法院向其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7月9日12:53:36婚姻家庭来源:鹤山发布3,957字数 755阅读2分31秒

近日,鹤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多次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李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丈夫叶某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这是自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开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情回顾

申请人李某称,其与被申请人叶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叶某曾多次殴打李某。2015年8月,李某甚至被丈夫叶某打伤住院,李某因此报警求助。6月27日,李某向鹤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避免再受威胁和伤害,李某一并向该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鹤山法院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鹤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叶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为对妇女维权作出更准确指引,该院还在人身保护令的最后特意加上“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等提示语句。

按规定,叶某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对李某实施家暴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裁定书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李某住所地派出所及居委会。

《反家庭暴力法》知多D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转变为事前预防,改变了家庭暴力中法律执行力不强的现状,对于系统干预和解决家庭暴力具有重大意义。

家庭成员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本人因法定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也可代为申请,且保护范围不限于本人,还包括相关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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