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管辖范围
(一)在广州地区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其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南沙、黄埔)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四、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其他材料。
个人诉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不收费协议;(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号);(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地址:天河区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单位诉个人:(1)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规定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请求。
(三)接受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
(四)庭前调解。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劳动仲裁调解书》或《人事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五)开庭审理。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结案。仲裁院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鉴定、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视为社会仲裁申请的,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八)人事争议仲裁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办事地点、时间、咨询、监督电话及厅门户网站
办事地点:广州市教育路88号劳动大厦一楼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事窗口(3号窗 )邮政编码:51003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逢周五下午内部学习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时不对外办公,特殊情况调整的以大厅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83352251
监督电话:83354699
厅门户网站:www.gdhrss.gov.cn
附件:省仲裁院案件管辖单位名单及使用说明(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