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与广州YY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2016)粤民申2091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黄XX女士(再审被申请人)的委托,就其与广州YY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指派陈庚华律师代理,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方认可二审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人在《通知函》中明确载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而再审被申请人当时处于哺乳期,因此,再审申请人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赔偿相应款项。
一、再审申请人一方面向再审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函》称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仲裁、诉讼中又称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自相矛盾。
再审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诉讼中一直强调再审申请人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通知函》中称,“伪造病假单涉及到伪造单据,已严重违法公司制度,公司决定你已不适合在广州YY继续任职……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6月30日,广州YY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并未提到“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未提到再审申请人是“解除”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而恰恰是载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退一步说,即使再审被申请人确实符合再审申请人所谓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再审申请人在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即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内未及时处理,再审申请人在解除程序上也有严重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试用期届满后通知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一个道理。
二、再审申请人在批准产假时未与再审被申请人沟通过病假单问题的处理方案、结果,之后再审申请人又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再审被申请人的信赖利益。
2014年5月,再审被申请人已在微信中向公司领导承认错误,当时公司并未告知再审被申请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是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批准了再审被申请人从2014年5月8日开始休产假到2014年9月30日。但2014年7月再审申请人又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再审被申请人的信赖利益。
综上,再审申请人违法终止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审申请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再审申请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恶意提高女职工劳动维权成本,请求贵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再审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官明鉴!
此致
再审被申请人:黄XX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