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廖XX,女,汉族,身份证号:500234,住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广州MFQY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联系电话:1380886XXXX,020-2863XXXX。
法定代表人:韩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3年2月2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3年7月8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103元、2013年7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39.31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加班费273.56元、2013年3月加班费1421.49元、2013年4月加班费2048.16元、2013年5月加班费2488.27元、2013年6月加班费2445.86元、2013年7月加班费127.24元,全部加班费合计8804.58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7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共计16519.41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749.85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商资料查档费5.6元。
上述第二至六项请求金额共计30521.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2013年7月5日,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才将依法应当在2013年6月发放的2013年5月的工资发给申请人。
2013年7月8日,申请人由于公司不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通过EMS快递解除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