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何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1481,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DSJ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现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联系电话:1371931。
法定代表人:魏B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5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3年8月30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15元,提成1612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9700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100元。
上述第二至四项请求金额共计4182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5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贸专员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年11月,被申请人从深圳宝安搬到广州天河办公。
201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为由,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未发放2013年8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提成。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