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XX,男,汉族,身份证号:440225,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广州市Q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联系电话:020-2863。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4﹞575号”裁决,特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739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工程部维修工一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从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2013年8月23日,被告单方要求原告同意将试用期延长至2013年9月23日。
2013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