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0103,住广州市越秀区,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告一:广州CD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联系电话:,020-3438。
法定代表人:戴JS。
被告二:戴JS,男,身份证号:440105,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11年9月入职被告一处任咨询师一职,后于2011年11月任咨询师兼总经理助理。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试用期过后工资为每月4500元。
自2012年8月至今,被告二“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被告一办公场所或其它偏僻、只有原告与被告二在场的场所对原告进行肢体上及语言上的性骚扰。
而被告一未能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性骚扰防治机制,造成被告二屡屡侵害原告及其他女同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9月29日,原告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海幢派出所报案,报警回执号为“海珠(09)0189124”。2013年10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一、被告二发函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关费用。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之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精神遭受重创、原告未能履行全部劳动合同期限而损失较大数额的工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