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李XX诉广州CD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戴JS人格权)

2016年7月16日21:47:09民事起诉状5,061字数 760阅读2分32秒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0103,住广州市越秀区,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告一:广州CD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联系电话:,020-3438。

法定代表人:戴JS。

被告二:戴JS,男,身份证号:440105,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11年9月入职被告一处任咨询师一职,后于2011年11月任咨询师兼总经理助理。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试用期过后工资为每月4500元。

自2012年8月至今,被告二“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被告一办公场所或其它偏僻、只有原告与被告二在场的场所对原告进行肢体上及语言上的性骚扰。

而被告一未能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性骚扰防治机制,造成被告二屡屡侵害原告及其他女同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9月29日,原告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海幢派出所报案,报警回执号为“海珠(09)0189124”。2013年10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一、被告二发函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关费用。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之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精神遭受重创、原告未能履行全部劳动合同期限而损失较大数额的工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0月   日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