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林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0823,住广东省遂溪县,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上诉人:广州市PNS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联系电话:020-8618。
法定代表人:熊XX。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将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3]2244号”裁决第一、二、三、四项列为判决项。
事实与理由: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字[2013]2244号”裁决,后被上诉人不服该裁决第四项代通知金给付内容,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
2014年6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中未将被上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案中未起诉的裁决项,即第一、二、三项裁决之给付内容列为判决项。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此外,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发回重审,避免给弱势劳动者增加诉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