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林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0823,住广东省遂溪县,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申请人:广州市PNS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联系电话:020-8618。
法定代表人:熊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案号为“穗云劳人仲案字(2013)2244号”,现申请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变更仲裁请求:
原仲裁请求:
一、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28日的工资2990.7元;
二、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的加班费326.5元;
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10.3元;
四、通知期代偿金3000元;
五、公司不能安排年假休息,折算加班费1224元。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一、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2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400元;
二、2013年4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68.97元,2013年5月5日休息日加班费312.64元,2013年10月2日至2013年10月3日的加班费937.93元;
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85.11元;
四、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提前30天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3400元;
五、未能安排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1094.25元。
以上变更后的第一至五项请求金额合计21618.43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4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设计文员一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够带薪年休假。
2013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因公司内部职位编制整顿,需要撤销设计文员一职,向申请人出具《辞退通知书》,辞退了申请人,但未依法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也未发放2013年10月工资。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前申请人未委托律师,对法律知识理解不充分,现为了充分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变更仲裁请求!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