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张BH诉广州DA电气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6日22:05:35民事上诉状、再审申请书4,723字数 1641阅读5分28秒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BH,男,汉族,身份证号:440281,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上诉人:广州DA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联系电话:1382616。

法定代表人:罗JH。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75号”判决,特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75号”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为虚假证据,请求贵院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加班费差额,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是虚假工资条。

(一)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提交“原始”工资签收表。

在上诉人指出对方提交的工资条不是原始工资签收表后,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其提交的2012年工资条、2013年工资条为诉讼期间将全部工资条汇总成一个年度工资条的表格,并不是被上诉人掌握的原始工资签收表。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表示要求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原始工资表,对方以工资表所涉员工众多,为他人隐私,不愿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被上诉人在诉讼阶段不提供原始工资签收表,导致法庭无法查明事实,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条为真实工资条,与《车间薪酬管理办法》吻合。

虽然上诉人不认可对方提交的《车间薪酬管理办法》,但假如被上诉人确实未经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依该管理办法支付工资,则恰恰可以证明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四,即2013年9月、10月、12月的工资条才是真实的。

1、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条中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与该管理办法中第一章第一条“把薪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绩效紧密结合起来……”、第二条第(四)项“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制绩效考核制为主要薪酬分配形式的原则”吻合;

2、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条中的“全勤奖”一项与该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章 全勤表”吻合;

3、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条中的“标兵奖”一项与该管理办法中的第五章第九条“企业将设置每月‘生产标兵奖’项……”吻合;

4、被上诉人制作的2012年工资条与2013年工资条包含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三项,与该管理办法不符。

 

(三)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条中“奖金”一项存在的问题:

1、仲裁阶段以及在诉讼阶段被上诉人提交2012年工资条、2013年工资条之前,被上诉人所陈述的工资结构中都从未谈及“奖金”一项,而工资表中却出现“奖金”一项,与事实不符。

2、“奖金”一项,精确到个位数,与一般情况下发放奖金为整数的日常生活经验不符;

3、2013年“奖金”一项每月数额不一,数额从371到859,再到1367,相差甚远,被上诉人未提交奖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及奖金制度是否经过民主决策、公示程序的证明材料。

综上,“奖金”一项为被上诉人将实发工资减去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所得的数字,“奖金”是对方凭空捏造的。

   

(四)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年9月、12月的考勤表与我方提交的考勤表高度吻合,我方提交的考勤表是真实的。

 

 

综上所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被上诉人提交虚假工资表的情况下,未能依法责令被上诉人提交原始工资条,判决依据的证据是虚假证据,导致该判决完全背离事实,未能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外,对于被上诉人提交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被上诉人及诉讼参与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注:本上诉状附《调取原始工资签收表、现场查看申请书》。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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