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XX,男,汉族,身份证号:430626,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广东GW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联系电话:020-8417,020-8417。
法定代表人:陈GC。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7月4日至2016年4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未购买社保、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802.6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9096元、一次性生活补助10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52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70元、停工停薪期工资35720.56元、护理费43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60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92.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098元。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284562.2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入职被告处,任送水工一职。2014年2月27日,原告在送水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后在天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不同意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11月16日,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4月20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原告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自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2月17日。
2016年4月29日,原告因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月 日